大兔的神密世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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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Sep 06, 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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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 min read
    新國考_001_新國考_刑法殺人罪傷害罪
    111 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,三等考試,

   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,第四題,

    試附理由說明:甲、乙 兩人在刑法上應負何罪責,

    1、是什麼罪

    原題中多次提到致A於死地,「乙正要直接取 A 性命」,

    如此,依「殺人與傷害致死之區別」,

    犯罪動機明顯不同,

    在本題中處處可見甲乙欲致A於死地的各種行為,包括以下:

    一、預備行為:包括甲派請功夫較好的乙動手,「相約乙一同結束 A 的生命」,

    二、著手實行:甲實際執行了預謀作為,乙並以取A性命為目的,

    並著手實行,

    本題應以普通殺人罪論處,不應以重傷害罪論處,

    參考資料: 施茂林等,詳明六法全書,第679頁,

    林紀東等,新編六法全書,第六之72頁,五南圖書,

    其他網路資料,「圖解殺人未遂、重傷罪差異」,

    2、殺人未遂,

    刑法271條,普通殺人罪,第2項「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」,

    因此,雖然最終A未死,但依法(明文規定)「殺人未遂」者罰之,

    符合罪刑法定原則,

    故甲、乙均為有罪,得予處罰,

    此外,殺人與傷害人致死之區別,不能因與被害人素不相識,

    原無恩怨,即認為無殺人故意,

    由於甲、乙殺人之故意,可見斑斑,

    如此無法以重傷害罪、傷害罪論處,

    3、細節,

    細節上,仍可比較出,甲並未動手,而乙有動手,

    However,我無法判斷甲,動手與不動手殺人,

    以及甲為本次預謀殺人案主謀,但卻是乙是動手者,

    到底在罪責上,甲乙涉及刑責的誰輕誰重,未能判別,

    林山田老師上課時說,專業的部分交給法律系的來,

    因此此部分宜交由法院與專業法庭辨別,

    若詢問我的個人意見,則我個人僅能據實表示未能判別甲乙涉及刑責的誰輕誰重,

    進階,

    某甲以農藥巴拉松裝於寶特瓶中,A某日因口渴,

    誤飲某甲裝於寶特瓶中的巴拉松,

    實際導致了A的死亡,那某甲是否構成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」?

    注意事項,

    本國考準備為我個人撰寫的國考準備筆記,

    為「米博士開課」中唯一一堂有不確定性的課程,

    既有不確定性,本課程不保證內容正確,並歡迎指正,非常感謝,

    以上,

    註:
        殺人未遂也要負刑責。所謂「未遂」是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的實行而 尚未
        完全實現犯罪構成要件。例如:拿刀殺人,砍殺後結果被害人因救治得宜而
        未死,此時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並未發生,所以行為人只是殺人未遂。而未遂
        犯的 處罰,要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因刑法就殺人未遂有特別處罰規定,
        所以本欲殺 人而被害人未死,一樣要涉刑責。

    原始考題出處
    https://bit.ly/3LdKgq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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